本网评论:“三重一大”必须集体决策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1日

    如果说建章立制是依法治校的坚实保障,那么《肇庆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在我校依法治校的“章”与“制”中,就一定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何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1996年召开的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明确指出,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就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源头。

  从制度设计的内涵来看,集体决策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核心精神,是民主集中制对于这项制度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有没有履行集体讨论的程序,决定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否受到尊重、得到遵守、得以落实。

  集体决策意味着决策契合科学性的要求。事实表明,一拍脑袋就作出的决定,往往都是纰漏百出,误人误事。究其原因,就是由于不经过集体讨论,缺乏科学论证,决策没有什么科学性可言,以至于由其中一环或多环的错误引发负面效应、不良后果。所以,面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集体决策,倾听专家的声音,汲取专家的智慧,确保决策遵循科学规律。

  集体决策还意味着决策迎合民主性的要求。事实表明,没有民主就会失去民心,无法获得群众的信赖;发扬民主就能赢得民意,可以获得群众的支持。而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对于事业的成败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民主决策,一直以来是我们党倡导和坚持的优良作风、光荣传统。所以,把集体讨论引入“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赋予决策程序民主性,才能确保决策代表民心,反映民意。

  集体决策更意味着决策符合合法性的要求。事实表明,不把集体决策放在眼里的决策者,其作出的决策往往都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精神背道而驰,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践踏法治社会的尊严。但是,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岂能容许这种现象任性胡为?所以,履行集体讨论的程序,尤其是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确保“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合法合规,是一种必须。

  在我校的《实施办法》里,“三重一大”的事项范围、决策机制、议事规则、组织实施、责任追究等内容被一一明确。纵观整个文本,“集体决策”作为反复出现的关键词,贯穿在条文的字里行间,构筑起“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形态。而正是由于集体决策的规定,使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透过《实施办法》这份重要的学校文献融入到办学工作里,成为我校依法治校的生动体现。

  《实施办法》的第十六条有这样的表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从这个款项可以看到,我校对照依法治校的“章”“制”体系,围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出台《实施办法》,强调集体决策的重要性、必要性,与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前不久召开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吹响继续全面从严治党的号角,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指引。在这个宏大的背景下,深刻理解集体决策对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地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是我校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题内之旨,当然更是我校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