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技术+法律”双重调解模式 化解境外工程质量争议 ——某电力公司与某电站设备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4日

     【基本案情】
  某电力公司作为建设某国燃煤电站项目的总包方,与某电站设备公司签署《采购合同》,约定:某电力公司向某电站设备公司采购四套循环流化床锅炉设备,锅炉设备由某德国公司完成原始设计,某电站设备公司进行优化设计、生产制造。后双方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合同1》《补充合同2》,购买锅炉的外置换热器、锅炉调整部分和增项部分的设备及服务等。在签署上述两方合同的同时,某电力公司与某电站设备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签署了三方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在三方采购合同中,某电力公司为总包方,某电站设备公司为买方,某环保能源公司为卖方,某环保能源公司负责优化设计、生产制造等。在上述锅炉设备交付后,某电力公司将电站项目锅炉机组全部完成并向业主移交。某电力公司与某电站设备公司就案涉锅炉设备质量、后续款项的支付产生争议,某电力公司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某电站设备公司赔偿其因检修及修复所支出的费用损失及利息共计3.29亿元,某电站设备公司反诉要求某电力公司向其支付5%的设备移交款、质保金及相应的利息共计1.59亿元。
  【调解方法及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就四套锅炉的设计及质量问题存在很大争议。某电站设备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认为锅炉故障是由德方原始设计缺陷导致的;某电力公司认为故障是由锅炉设备的质量缺陷导致的,某电站设备公司负有未依约“优化设计”的责任。为实质性化解争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一评估、三优化、五专业”案件管理机制,制定了“明确争点—依托鉴定—引导换位—协商推进—灵活方案”的全链条调解方案。第一,明确争议焦点,全面梳理事实。在案件涉及多方主体,争议涵盖设计责任、设备质量、合同条款理解等多项问题的情况下,合议庭通过多次庭前会议,使各方争议焦点进一步具体、明确。第二,依托专业鉴定,提供科学依据。鉴于案件涉及锅炉原始设计及转化设计、生产制造等专业技术问题,及时委托、启动鉴定程序,为明确各方责任、化解争议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第三,引导换位思考,缓和对立情绪。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及时引导各方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诉求和难处,缓和对立情绪,推动各方理性探讨解决方案。第四,灵活制定方案,满足多方需求。根据各方诉求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了损失抵扣、分期支付、继续提供技术改造及服务的履行方式,并创造性地将某电站设备公司与其供货商之间货款争议一并引入调解,保证各方款项及时、准确支付,防止引发新的诉讼,实现同时为五家企业减负的共赢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建设项目是某国第一个燃煤电站项目。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引入技术鉴定机构对设计缺陷、设备质量等专业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了工程技术标准与法律责任认定相结合的裁判逻辑,先“定分”明断是非、再调解推进“止争”。这种纠纷化解模式不仅为跨国工程中常见的技术型争议(如设计缺陷、施工标准冲突)提供了专业化解决模板,同时为打造具备高效、公平及灵活特点的融合中国调解传统和国际商事规则新范式提供了借鉴,为“一带一路”不同法律体系国家的纠纷解决贡献了中国智慧。